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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方式:0855-8060280
注册时间:2010-10-21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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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01执异3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执行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元担保公司)、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电脑公司)、董秀英、罗善辉、罗荣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于2020年4月22日对本院冻结信元担保公司在贵阳银行11个账户内存款共计544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贵阳银行向本院提出申请:一、请求解除对信元担保公司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冻结,冻结金额共计544万元。因该账户系信元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并转为定期存单,用于为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提供担保,具体账户及担保客户如下:定期存单账号:18×××23,定期存单金额75万元,担保客户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定期存单账号:18×××89,定期存单金额60万元,担保客户贵州裕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存单账号:18×××84,定期存单金额20万元,担保客户刘幼平;定期存单账号:18×××03,定期存单金额30万元,担保客户林金水;定期存单账号:18×××76,定期存单金额22万元,担保客户付勇民;定期存单账号:18×××92,定期存单金额24万元,担保客户黄承军;定期存单账号:18×××28,定期存单金额60万元,担保客户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存单账号:18×××36,定期存单金额60万元,担保客户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存单账号:18×××60,定期存单金额45万元,担保客户贵州裕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存单账号:18×××44,定期存单金额60万元,担保客户贵州裕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存单账号:18×××05,定期存单金额73.5万元,担保客户锦屏县锦源木业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我行于2020年4月9日收到(2020)黔2601执725号之三十九号裁定书和(2020)黔2601执725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我行保证金账户(账号如下:18×××23、18×××89、18×××84、18×××03、18×××76、18×××92、18×××28、18×××36、18×××60、18×××44、18×××05)共计金额544万元。根据我行与信元担保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书》第四条规定,信元担保公司在我行开立账户,账号为18×××97,并在每笔信贷业务办理前,按照办理信贷业务本金15%存入保证金并转为定期存单,存单交我行经办行保管。上述十一笔定期存单,系信元担保公司交付保证金并转为定期存单为客户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涉案账户已特定化,且银行能对案涉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实现了移交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足以阻止对该涉案账户及其内的资金进行的执行。为保障我行权益,我行对贵院做出的(2020)黔2601执725号之三十九号裁定书和(2020)黔2601执72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上述冻结账户资金。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工商银行申请执行信元担保公司、百盛电脑公司、董秀英、罗善辉、罗荣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黔2601执725号之三十九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信元担保公司在贵阳银行18×××23、18×××89、18×××84、18×××03、18×××76、18×××92、18×××28、18×××36、18×××60、18×××44、18×××05账户内存款共计金额544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另查明,信元担保公司(甲方)与异议人贵阳银行(乙方)于2019年7月4日、12日分别签订了《担保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与乙方建立授信业务担保协作关系,甲方同意在乙方所辖黔东南分行开立账户,账号18×××97。并按在每笔授信业务款项发放前按照发放授信本金的15%存入保证金并转为定期存单,使用乙方合同版本逐笔与甲方签订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存单交乙方经办行保管的方式存入保证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发生用该质押保证金代偿,甲方须于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应补充质押保证金,并重新按本条约定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在乙方所辖黔东南分行存入一定金额的备付金,并确保在乙方的备付金与保证金日均存款合计866万元以上。甲方同意对所担保的授信业务承担100%的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信元担保公司在贵阳银行处开设了银行账户18×××97,并在每笔信贷业务办理前,按照信贷业务本金15%存入保证金并转为定期存单,存单交贵阳银行保管。上述十一笔定期存单,系信元担保公司交付保证金并转为定期存单为客户在贵阳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判决结果
中止冻结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18×××23、18×××89、18×××84、18×××03、18×××76、18×××92、18×××28、18×××36、18×××60、18×××44、18×××05账户内存款共计金额544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刘江 审判员黄原慧 审判员赵婧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滢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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