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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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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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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22执1261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罚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我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2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人防易地建设费3827407元和执行费;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0年8月14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20)内0622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向本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8月14日、2020年11月10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24日查询了房产土地登记等其他传统财产,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成刚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 5、2020年11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硕 审判员高振基 审判员张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东亮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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