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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二瑞
联系方式:15237869077
注册时间:2011-11-14
公司地址: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园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凿井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桥梁工程、通信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电力与智能化工程、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蔬菜大棚温室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特种工程、防洪工程、灌溉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环保工程、人防工程、隧道工程、堤防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矿山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除外)、金属门窗厂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工程、预制构件工程施工,苗木培育、种植、销售,建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林木经营和管护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木防火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渣土清运服务,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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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东与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225民初158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建东诉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被告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黄汉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676334.58元;2、判令被告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在上述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兰考县谷营镇双营路附属工程施工标段实际施工人,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是中标单位,被告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是业主单位。施工完成,工程投入使用。工程款共计5676334.58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向原告支付。被告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高建东诉称和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出入。2019年8月,赵玉民找到其公司,称爪营有一工程进行招标,让其公司出面中标,鉴于关系情面,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才得知案涉工程早已施工完毕,赵玉民只是为了完善手续,并没有让其公司实际施工。赵玉民得到案涉工程后,迫于原告家族势力,将工程中一部分交给了原告,原告仅仅完成了一小部分而已,后赵玉民和原告进行了工程确认和结算,目前已结清。2、其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本案案涉工程早已于2014年9月开始动工,并于2015年完工,赵玉民已支付完原告工程款,原告与赵玉民于2019年10月11日达成了协议书,对其实际施工量和付款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赵玉民为了完善和补办手续于2019年8月以其公司名义中标。其公司中标后,既未实际施工,亦未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发包过案涉工程。3、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起诉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不适格。谷营镇政府与原告之间无建设施工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谷营镇政府不欠原告工程款,不是适格被告。2、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与案外人赵玉民工程款已经结清,原告与赵玉民之间工程款问题,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与赵玉民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已经予以履行,原告再行主张权益没有合法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兰考县爪营乡人民政府与孙艳华签订协议书,由孙艳华对爪谷线80米以内、主干道17.5米以外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就兰考县爪营乡爪谷路升级改造建设开发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同年,孙艳华的丈夫赵玉民将爪谷线修路工程承包给了高建东。工程完工后,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被告谷营镇人民政府(2015年,兰考县爪营乡、谷营乡撤乡并镇,合并为兰考县谷营镇)对上述工程公开招标,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提交投标文件,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日,兰考县谷营镇人民政府与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2019年10月11日,原告高建东与赵玉民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1、赵玉民于2013年开爪谷线承包给高建中修路工程,完工后,经双方认为工程款总计425(肆佰贰拾伍万元整);2、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止,赵玉民支付高建中款共计263.7(万),还欠高建中63.15(万);3、高建中共欠赵会民款58.3万元,由赵玉民给赵会民打借条,自11号起高建中不再欠赵会民款,由(该)58.3(万)由赵玉民于2020年1月20日号前还清;4、另外有100万由赵玉民从乡财政领取后支付给高建中,高建中原从财政所领取的100万由高建中和时任领导协调;5、余下赵玉民所欠高建中款5万到9月12号前结清;6、赵玉民与赵会民58.3万应于2020年1月20日号前结清;7、此协议自2019年10月11日起生效;8、双方签字认可后既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需按此协议执行,不得反悔。甲方签字:高建东,乙方签字:赵玉民,2019年10月11日。该协议中所列甲方为高建中、乙方为赵玉民,协议落款签名为高建东、赵玉民,高建中即是高建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建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10.68元,由原告高建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富 审判员张令花 审判员周进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瑞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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