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执100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6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41.15元(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9)粤2071执10155号案已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38.64元,因另案【案号:(2019)粤2071执134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进行破产审查,故上述扣划款项暂不作处理。此外,本院依职权经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0)粤2071执10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胡佑亮
执行员李志建
执行员张炜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志鹏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