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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昌飞
联系方式:0591-87551276
注册时间:2009-01-16
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衣锦坊49号
简介:
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室内外清洁服务;停车场管理;绿化养护;家庭服务;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家用电器维修、房屋修缮服务;酒店管理服务;餐饮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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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本味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253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福州本味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味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坊七巷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味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三坊七巷物业系三坊七巷塔巷75号-1的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辖内业主电表。本味屋公司无法收集实施停电行为的过程及行为人的具体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不予准许,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构成程序违法。 二、三坊七巷物业确系实施断电行为的主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坊七巷物业系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涉案经营场所的物业管理事宜,涉案店铺总电表户主虽是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但控制电表、实施断电行为的是三坊七巷物业。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味屋公司起诉对象是否正确即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而非实体问题,即使三坊七巷物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以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福州本味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蔡伟 审判员马玉荣 审判员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美婷 书记员王琦春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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