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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顺邵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
联系方式:0599-6226013
注册时间:2012-05-02
公司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1-6层2号汇聚大厦南侧1栋
简介: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收费、养护、管理、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与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经营管理、加油站建设及资产管理,汽车拯救及维修、清洗,仓储服务、旅游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开发、高速公路自有产权广告位建设及资产管理;建设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和修理、汽车配件销售、机电产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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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荣、冯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173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吴凤荣、冯美英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顺邵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邵公路公司)、邵武市卫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凤荣、冯美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悖。1.原审判决顺邵公路公司对养鸭场恢复原状,即认定损害事实存在,但却不判决赔偿,违反“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民法基本准则。顺邵公路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吴凤荣、冯美英至今无法进行生产生活,但原审法院对不履行判决没有任何惩罚措施。 二、吴凤荣、冯美英已经尽到法律范围内的举证责任,顺邵公路公司至今不对养鸭场恢复原状,造成吴凤荣、冯美英无法养鸭,无收入,这就是存在损失的证据。吴凤荣、冯美英以福建省农村人员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损失,又在二审诉讼中补充了卖掉水鸭母的证据。 三、原审判决吴凤荣、冯美英承担诉讼费是错误的。顺邵公路公司的复垦费是损失的八倍,其败诉的经济价值远大于吴凤荣、冯美英,而原审法院却判决吴凤荣、冯美英承担1261.5元诉讼费,顺邵公路公司只承担50元诉讼费,这完全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相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顺邵公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吴凤荣、冯美英在一审起诉状中的相关陈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均可证明其在养鸭场被侵蚀之前就停止养鸭,不存在之后三年的养鸭损失。 二、涉案养鸭场被泥土侵蚀,是因为上端两边的拖拉机便道泥土被雨水冲刷流下形成,并非顺邵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填土时造成的。顺邵公路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多次向法院执行局表示,由法官和吴凤荣、冯美英在场,其立即将养鸭场堆积的泥土清除完毕,但没有得到法院的通知,无法履行。 三、原审法院未支持吴凤荣、冯美英诉请的损失,其要承担该败诉金额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驳回吴凤荣、冯美英的再审申请。 邵武市卫闽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恢复原状并无不当。如果顺邵公路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吴凤荣、冯美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认为“不履行判决却没有惩罚措施”,显然混淆了审执关系。 二、吴凤荣、冯美英一审中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二审中提交一份证人证言,但证人未经庭审质证,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原审法院对其关于养鸭场三年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三、邵武市卫闽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原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合理合法。请求驳回吴凤荣、冯美英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吴凤荣、冯美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美婷 书记员王琦春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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