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兰、朱永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民申201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黄小兰、朱永良因与被申请人贵港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8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小兰、朱永良申请再审称,贵港市公安局对朱康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一、二审法院驳回朱永良、黄小兰对贵港市公安局的起诉,未就贵港市公安局的过错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实体判决,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再审本案。
贵港市中医医院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黄小兰、朱永良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且其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朱永良、黄小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英伦
审判员黎兆丰
审判员黄肖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韦颖媚
书记员梁新华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