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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8170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峰
联系方式:0438-6258804
注册时间:2000-01-11
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谷物种植;豆类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喷涂加工;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燃气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供暖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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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7民辖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油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0)吉0702民初3542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石油公司诉称,2011年7月13日吉林石油公司与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2年5月28日江晟公司与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公司签订置换转让协议书,江晟公司继受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公司所享有的拆迁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6月27日江晟公司将吉林石油公司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江晟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规避其承担责任提出解除和解协议,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江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判令江晟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暂定2595234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产权证之日按不动产价值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江晟公司已经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吉林石油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合计41924149.61元及利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被告江晟公司的起诉,案号为(2020)吉07民初67号。受理案件中原告吉林石油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江晟公司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都涉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的解除问题,因和解协议的标的额超过本案的管辖,同时本案被告江晟公司申请该案提级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现报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甲 审判员邵国政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东博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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