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7民辖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油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0)吉0702民初3542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石油公司诉称,2011年7月13日吉林石油公司与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2年5月28日江晟公司与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公司签订置换转让协议书,江晟公司继受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公司所享有的拆迁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6月27日江晟公司将吉林石油公司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江晟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规避其承担责任提出解除和解协议,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江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判令江晟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暂定2595234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产权证之日按不动产价值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江晟公司已经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吉林石油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合计41924149.61元及利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被告江晟公司的起诉,案号为(2020)吉07民初67号。受理案件中原告吉林石油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江晟公司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都涉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的解除问题,因和解协议的标的额超过本案的管辖,同时本案被告江晟公司申请该案提级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现报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甲
审判员邵国政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东博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