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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雪颜
联系方式:0757-88269988
注册时间:2010-12-16
公司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长春路1-3号(住所申报)
简介: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立体停车场、其他升降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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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群彩与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702民初241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群彩诉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名城公司)、第三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富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群彩的委托代理人伍国钊、吴敬贤,第三人住友富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敬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绣名城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黎群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48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489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违约金为130161.8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第三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下称住友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编号为20141203GX的《销售安装合同》,约定了22台电梯的销售安装等有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资金原因,仅向第三人实际采购了10台电梯,且一直未按时向第三人付款,前述10台电梯已于2016年9月13日全部验收合格,但被告经第三人多次催促,尚欠第三人货款344891元始终未清偿完毕。2020年初第三人将其在编号20141203GX《销售安装合同》项下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所有相关权利全部一并转让给原告,及后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书面通知被告,但被告至今亦未向原告清偿任何债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被告锦绣名城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住友富士公司述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锦绣名城公司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是张某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佛山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是陆雪艳,经营范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维保和改造等。2016年5月18日,佛山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住友富士公司。 2014年12月9日,被告锦绣名城公司(需方)与第三人住友富士公司(供方)签订编号为20141203GX的《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产品名称、数量项目及价格:梯号1#,型号MEGA-P1050/1.75,8层8站8门负一,2台,每台167000元(包安装),合计334000元;梯号2#,型号MEGA-P1050/1.75,16层16站16门,5台,每台183000元(包安装),合计915000元;梯号3#,型号MEGA-P1050/1.75,17层17站17门负一担架梯,5台,每台186000元(包安装),合计930000元;梯号4#,型号MEGA-P1050/1.75,18层18站18门,5台,每台191100元(包安装),合计955500元;梯号5#,型号MEGA-P1050/1.75,19层19站19门负一担架梯,5台,每台193100元(包安装),合计965500元;合共22台电梯,合计410万元。二、产品供需条款:交货方式,供方包运;付款条件: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货物定金2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分两批订货,每批付10万元),提货或交货付款时该定金转作部分货款;2、分二批回货,货到工地,按已到货的价值支付30%;3、按已安装好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到80%(含已支付及定金部分);4、余款20%在取得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证一个月内付清;5、在安装好并验收合格后需方可以使用电梯,但在一个月后未能付清余款,电梯所有权归供方,付清余款后才能继续交付电梯使用;6、所有款项应直接汇入供方账户,否则视为需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需方每逾期一天付款,需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等。佛山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锦绣名城公司分别在合同的供方和需方一栏盖章确认。 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锦绣名城公司仅向第三人住友电梯公司订购10台电梯,合共价款1845000元。第三人住友电梯公司已将上述10台电梯交付给被告锦绣名城公司使用,住友电梯公司亦自认被告已支付1500109元(含已付定金10万元),现尚欠价款344891元。 2020年1月2日,第三人住友电梯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住友电梯公司将合同编号为20141203GX的《销售安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并于2020年1月18日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给被告,被告签收该通知后,并未向原告履行支付尚欠货款的义务。原告经多次催款无果,特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诉讼中,原告主张涉案10台电梯已交付被告管理使用,分别安装在阳江市*************#、5栋2#、1栋2#、3栋2#、2栋2#、1幢1单元1#、1幢2单元1#、1幢3单元1#、3幢1单元2#、3幢1单元1#,并已经广东省阳江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已于2016年9月13日取得广东省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被告锦绣名城公司自行停用其中的5台电梯,相应的使用登记证被主管部门收回。 另查明,阳江市*************#、1幢1单元1#、1幢2单元1#、1幢3单元1#、3幢1单元1#共5台电梯对应的层站数是16层16站;5栋2#、1栋2#、3栋2#、2栋2#、3幢1单元2#共5台电梯对应的层站数是17层17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单及妥投证明及庭审笔录证据证明,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限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344891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给原告黎群彩。 本案受理费8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梁胜光 人民陪审员林红运 人民陪审员黄秀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姜虹 书记员邹婷婷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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