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7执24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解除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机电产品采购合同》;二、限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42000元;三、由被告重庆领硕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支付1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2020)渝0117执2457号、2459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50500元和181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道兵
审判员秦艳
审判员胡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
书记员肖瑶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