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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军
联系方式:0711-3864539
注册时间:1998-04-28
公司地址:鄂城区凤凰路12号
简介:
城市公交客运;汽车修理(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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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与余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704民初363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与被告余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虎、王灿,余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鄂州公汽公司与余艳的丈夫王志刚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余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志刚与余艳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1日,余艳的丈夫王志刚在公汽公司实习驾驶,并与公汽公司签订《实习驾驶员安全运营协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劳动报酬,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志刚到公汽公司的实习驾驶行为应为公汽公司对王志刚进行的驾驶技术培训。王志刚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能够和劳动报酬形成对价关系的“劳动”。综上,请求法院认定公汽公司与王志刚不存在劳动关系。 余艳辩称,我的丈夫王志刚与公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志刚因公汽公司发展需要新聘驾驶员,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一万元安全保障金,并在同年8月21日与公司签订《实习驾驶员安全营运协议》后,一直在服从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在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分派到二分公司二场报到,再于9时左右安排分到9路公交上进行岗前跟车培训,直至下午19时左右下车后,在回公交二场取自己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实习期间有约定报酬但未发,同一批次的员工均发放了实习报酬的内容,只是因王志刚实习未满一个月意外死亡,所以才未曾发放实习报酬,王志刚与公汽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也未发,但双方用工性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确认王志刚与公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汽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资格。 证据二、鄂州劳人仲裁字[2020]048号仲裁裁决书、王志刚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资格和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证据三、实习驾驶员安全运营协议。拟证明公汽公司与王志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余艳为证实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实习驾驶员安全运营协议及安全保障金收据。拟证明王志刚与公汽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 证据二、驾驶员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王志刚接受公汽公司安排实习工作。 证据三、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冲裁裁决书。拟证明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王志刚与公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公汽公司工资汇总表。拟证明公汽公司给王志刚同期实习的司机发放工资。 证据五、证人王某的事故情况证明。拟证明王志刚系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证据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王志刚无责任。 证据七、鄂州市中心医院居民死亡殡葬证。拟证明2020年9月8日王志刚发生交通事故因急重型路脑损伤死亡。 证据八、身份证明、结婚证。拟证明余艳与王志刚系合法夫妻关系。 庭审质证时,余艳对公汽公司的证据一、二均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王志刚与公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汽公司对余艳所举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证据二聊天记录中王志刚系学员,不是单位正式职工;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证据四工资发放表中没有王志刚的工资;证据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据六、七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八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公汽公司的证据一、二及余艳的证据均可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公汽公司认为与王志刚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王志刚与余艳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1日,王志刚与公汽公司签订《实习驾驶员安全运营协议》,约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加强驾驶员的管理,确保新聘实习驾驶员实习期遵章守纪,安全服务,特制定如下协议:1、持新证A1、A3的正式驾驶员到公司实习期为一个月。2、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按公司《驾驶员安全运营协议》执行(见附件)。3、实习驾驶员暂交安全保证金一万元。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等考核通过,可单独驾驶营运车辆时补交一万元。4、实习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协商后的条款细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6、协议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当天王志刚成为公汽公司的实习驾驶员。 2020年9月2日19时35分,汪利军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在江碧路××××处,与南向北步行的王志刚发生碰撞,致王志刚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8日死亡。2020年8月19日,公汽公司收取了王志刚安全保障金10000元。2020年9月,公汽公司核算25名实习司机工资为52100元。由于今年疫情原因,公汽公司向实习司机每天发放40元的劳动报酬。核算工资表中没有王志刚名字
判决结果
一、驳回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王志刚与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公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曼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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