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勘察测量队、武汉市恒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13执7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汉南区勘察测量队与被告武汉市恒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9)鄂011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具体内容如下:被告武汉市恒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汉南区勘察测量队测量费277163.38元。案件受理费5457元,由被告武汉市恒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义务人恒升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市汉南区勘察测量队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依法向恒升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恒升公司均无财产;
三、2020年12月2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恒升公司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荆街办事处的应收测量评估费286677元,东荆街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因该项目相关费用尚未到账,暂时无法支付;
四、2020年11月9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恒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征莲限制高消费;
五、2020年12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诚智终本约谈,向其释明我们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恒升公司目前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恒升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海元
审判员李学善
审判员黄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王家利
书记员田思超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