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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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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胜与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黑04行初4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永胜诉被告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永胜,被告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刘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家梁、周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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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征收,2020年7月1日被告下属兴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原告分别签订了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为87724.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将动迁房屋交给被告,被告已经拆除。其他邻居签订协议的也都已经按协议约定被告给付了补偿款。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补偿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协议,给付拆迁补偿费合计87724.00元,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区政府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拆迁系市政府规划行为,同意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原告被告签订的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补偿协议书属实,被告同意原告货币的补偿等待市里拨款。 原告为证明主张,当庭提供证据。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补偿协议书,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补偿金87724.00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已经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等待国开行相关部门审批后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该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结合案件审理以及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7月1日被告下属兴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原告签订了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为87724.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将动迁房屋交给被告,被告已经拆除。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补偿款遭拒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补偿协议支付原告孙永胜房屋货币补偿款87724.00元; 驳回原告孙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培君 审判员郄鹤宇 审判员刘延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宸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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