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恩水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302民初2094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恩水与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吕恩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补足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差额58611.48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原告到被告单位下属的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6年12月,被告单位组织原告到鸡西市某医院进行体检,查出原告为煤工尘肺。2018年11月7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8年12月17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六级。2019年5月16日,鸡西市医保局按照被告为原告上交的工伤保险基数核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77元(2523.56元/月×16月)并给付原告。被告为原告上缴的工伤保险基数有误,被告是按照原告每月工资总额2523.56元上缴的工伤保险,但是原告的实际工资总额为6186.78元,因被告没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原告在医保局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降低,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8611.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吕恩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满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丹丹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