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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达荣
联系方式:020-38471008
注册时间:1988-07-2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一楼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管理;销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水暖器材,建筑五金,水利、电力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接收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相关技术服务;开采、销售河沙;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地质灾害处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程代建管理,工程咨询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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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秦浩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28民终2318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浩力、周新锋、卢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0万元借款本息由周新锋、卢凯偿还,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案涉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周新锋、卢凯,所盖公章并非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设项目部印章,因而该借条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无关;周新锋、卢凯不是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其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也没有安排周新锋、卢凯向其他人借款,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支付完毕,周新锋、卢凯在结算工程款后不及时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产生的借款,应由周新锋、卢凯自行偿还;案涉借款是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由于该工程实际存在劳务分包情况,在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施工班组的工程款后,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欠债务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无关。 秦浩力辩称,卢凯、周新锋经手给秦浩力出具欠条上有“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借支人周新锋、卢凯的签名,借款也是用于了该工程所欠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受益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新锋、卢凯系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秦浩力是周新锋、卢凯所请的施工员,按照图纸指导施工,按月领取报酬;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均为当地村委会干部牵头实施,按施工方量进行结算,借款通过秦浩力账户转给当地村干部,由村干部具体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有转账流水明细及村干部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周新锋辩称,我们是代表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去现场施工,当时为了解决农民工不去信访局上访,要求秦浩力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周新锋与卢凯写的借条,款项不经过周新锋与卢凯账户,是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此款的受益人是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以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卢凯辩称,卢凯是代表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去现场负责施工,2016年年底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当时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要求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从建始县水利局结到的工程款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了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要求现场施工人员自行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后予以支付,此款由秦浩力支付给农民工,并没有经过卢凯账户,此款的去向可以证明,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秦浩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周新锋、卢凯共同偿还秦浩力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周新锋、卢凯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工程,该安全饮水工程的施工地位于建始县业州镇田家坪村、漆树垭等村,由被告卢凯、周新锋在施工现场负责协调工作,被告卢凯、周新锋请原告秦浩力带车现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6月动工,因施工过程中需人工作业,现场施工员便用当地村民进行劳务等工作。2016年2月2日(即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因未支付工人工资,建始县田家坪村和漆树垭村村委会干部邱军、段成勇带领参加项目施工的部分工人到该工程项目部办公室要求支付工资。为化解农民工上访矛盾,在该工程项目部值守的原告秦浩力,按施工工程量于2015年2月2日、3日,分别给田家坪村村委会书记段承勇转账4.5万元,给漆树垭村村委会书记邱军转账5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过程中,原告秦浩力还为该工程垫付了材料费0.5万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卢凯、周新锋经手给原告秦浩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浩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用于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段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借期为2016年2月6日,月息2分,借支人:卢凯、周新锋,2016年2月6日”,并在借款人处加盖“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 另查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粤水电建函(2015)015号文件形式,向建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启用“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内容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项目经理部(签约合同无效)”,发文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还查明,2018年4月11日,建始县水利局支付了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度饮水安全工程一标段工程尾款406234.03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由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施工的利益归属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案涉借款10万元,系原告秦浩力作为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现场施工员,在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部分农民工上访的情况下,垫资给施工地所涉村委会干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所用。事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协调的被告卢凯、周新锋给原告秦浩力出具借条,确认了该笔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庭审中,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卢凯、周新锋均认可被告卢凯、周新锋系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施工协调负责人。因此,被告卢凯、周新锋给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案涉借款的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条上约定了借款利率标准为月利率20‰,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告主张的从借款之日起按照约定20‰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借条上的印章不是其发文启用的印章,案涉借款与其无关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已实际用于该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结合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施工利益归属情况,案涉借款的主体应为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秦浩力无法判断印章真伪,故对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秦浩力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给原告秦浩力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承诺书》及短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卢凯、周新锋向他人借款;涉案借条上的印章是周新锋、卢凯伪造的;该借款应当由卢凯承担责任。卢凯对《承诺书》无异议,卢凯、周新锋、秦浩力均对短信聊天记录表示不知情。本院认为,短信聊天记录系复印件,且无证据来源,本院不予采信,因卢凯对《承诺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承诺书》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卢凯向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中“印章模板”处所盖印章与案涉借条上所盖印章一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的判项,即“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秦浩力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给原告秦浩力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秦浩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聂礼刚 审判员谭云 审判员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亚琼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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