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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勋
联系方式:13910090081
注册时间:2006-10-24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堡台158号世界公园国际街A1-1栋
简介: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租赁影视器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礼仪服务;版权贸易。(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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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06民初1638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谊天润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中谊天润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广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如康、陈海波,中谊天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广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合同》及《关于“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项目协商会议纪要》;2.判令中谊天润公司退还804000元预付款;3.判令中谊天润公司支付违约金80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中谊天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9日,双方签订《“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中谊天润公司为浙广集团创意、拍摄、制作3个版本的旅游宣传片,时长分别为6分钟、2分钟及15分钟。6分钟版本宣传片须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粗剪制作并通过浙广集团预审核;8月20日前完成终稿提交;2分钟版本宣传片须在2017年9月6日前完成粗剪制作并通过浙广集团预审核;10月2日前完成终稿提交;15分钟版本宣传片须在2017年10月26日前完成粗剪制作并通过浙广集团预审核;12月1日前完成终稿提交。作为对价,浙广集团需支付中谊天润公司费用共计268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笔为合同金额的30%,即804000元,由浙广集团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支付;第二笔款项为合同金额的40%,即1072000元;由浙广集团在中谊天润公司完成6分钟版本成片拍摄、粗剪,并经浙广集团预审全部通过后支付;第三笔款项为合同金额的30%,即804000元,由浙广集团在最终6分钟、2分钟、15分钟版本全部由浙广集团验收通过,且完整成片母盘交付浙广集团之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浙广集团随即向中谊天润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804000元,中谊天润公司表示将立即启动该项目。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中谊天润公司却迟迟未开始动工拍摄,浙广集团多次催促,也未见成效。因该宣传片项目是浙江省旅游局与浙广集团之间战略合作中的重要一项,浙江省旅游局高度重视,多次向浙广集团施压,要求尽快启动该项目。2017年7月12日,在浙广集团多次交涉之后,中谊天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勋来到浙广集团与浙广集团代表沟通,称此前由于其内部原因未能动工拍摄,如今问题已解决,后续将顺利推进该项目。由于该项目交片时间紧张,虽然中谊天润公司逾期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但浙广集团此时解除合约重新招标显然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基于此,浙广集团不得不将该宣传片继续委托中谊天润公司拍摄制作,但对于此后的交片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共同签订了《关于“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项目协商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中谊天润公司应当在2017年7月23日前完成该项目的全部拍摄,并在8月10日前完成6分钟版本宣传片的粗剪制作及审核,9月11日前完成6分钟版本的宣传片终稿提交及审核;2分钟版本宣传片应在2017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终稿提交及审核,15分钟版本宣传片应在2017年12月10日之前完成终稿提交及审核。同时,双方对第二笔款项支付时间也作了变更,改为在浙广集团收到中谊天润公司提交的经浙广集团审核通过的6分钟版本成片母带以及该项目的全部拍摄素材之后再支付。为防止中谊天润公司再次违约,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一天,需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15天的,浙广集团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谊天润公司立即返还全部已收款及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中谊天润公司还须另行赔偿。然而中谊天润公司时至起诉之日,距双方最早签订合同的日期已过去近9个月,仍未交出合格的6分钟版本宣传片,另外的15分钟和2分钟版本宣传片更是连初稿都还未交付浙广集团审核,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浙广集团的利益。基于以上事实,浙广集团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中谊天润公司答辩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视频拍摄制作合同》(合同编号:×××01)及《关于“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项目协商会议纪要》;2.判令浙广集团向中谊天润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即1072000元;3.判令浙广集团以107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中谊天润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321600元(自2017年1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浙广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视频拍摄制作合同》,约定由中谊天润公司为浙广集团拍摄制作“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合同的履行顺序为先拍摄制作6分钟版本,6分钟版本制作完成后,以6分钟版本为基础,再按顺序完成2分钟版本和15分钟版本的制作。后双方经协商,于2017年7月16日补充签订了会议纪要,对于原合同的履行时间及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并确认了宣传片的拍摄脚本。中谊天润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了宣传片的拍摄工作。在整个拍摄过程中,中谊天润公司严格按照会议纪要中双方确定的拍摄脚本进行拍摄,完成了绝大部分拍摄的工作内容,拍摄内容完全符合拍摄脚本的要求。中谊天润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完成了前期的拍摄工作。由于时间紧,拍摄任务重,经双方再次沟通协商,浙广集团同意中谊天润公司于2017年8月底之前向浙广集团提交6分钟版本的初稿。中谊天润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将6分钟版本的初稿发到了浙广集团指定的邮箱。在提交6分钟版本的初稿后,根据原合同及会议纪要约定,浙广集团应对初稿进行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中谊天润公司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终稿。后中谊天润公司多次催促对方提供反馈意见,但浙广集团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2018年1月,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浙广集团向中谊天润公司明确表示双方终止合作,互不追究责任。中谊天润公司对此予以拒绝,并表示将要追究浙广集团的法律责任。浙广集团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抢先将中谊天润公司告上法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中谊天润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没有严重的违约行为。中谊天润公司为了整个宣传片的拍摄,前期已经垫付了1210000元费用。同时根据原合同约定,如果浙广集团无故逾期支付制作费用,应按照每日逾期应支付数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浙广集团的违约行为给中谊天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中谊天润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谊天润公司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中谊天润公司的诉请。 浙广集团针对中谊天润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第一,浙广集团不构成违约。浙广集团从未承诺过给予中谊天润公司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中已明确,凡是涉及到合同变更必须要双方书面签署确认,俞路只是合同履行中浙广集团的联系人,无权对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更,对于俞路的回复,浙广集团不予认可。第二,中谊天润公司要求支付第二笔款项1072000元以及违约金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浙广集团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退一步讲,假设浙广集团存在违约行为,中谊天润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与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相互矛盾,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中谊天润公司没有完成6分钟的版本,解除合同后浙广集团无需支付第二笔款项。对于中谊天润公司的损失应当由其举证证明。 浙广集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合同》。 2.《关于“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项目协商会议纪要》。 证据1、2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制作合同,关于委托内容、项目交付时间、费用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 3.付款凭证。 证明:浙广集团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笔804000元合同款。 4.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通讯录。 5.俞路名片。 证据4、5证明:联系人俞路为经视频道普通员工,无权代表浙广集团对合同内容变更作出任何承诺或确认。 6.邮件截图。 证明:中谊天润公司提交六分钟版本宣传片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已经超出合同约定时间17天。 7.六分钟版本视频光盘。 证明:中谊天润公司提交的六分钟版本宣传片不符合合同要求。 8.微信群聊截图。 证明:2017年9月5日,双方同第三方专家张某就六分钟版本宣传片进行了讨论。 9.失信信息。 证明:中谊天润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缺乏合同履行能力和企业信誉。 10.证人张某证言。 证明:双方对6分钟版本宣传片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应意见,该版本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中谊天润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视频拍摄制作合同》。 证明: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顺序,先提交6分钟版本,后提交2分钟和15分钟版本,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关于“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项目协商会议纪要》。 证明:双方对于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进行了变更。 3.中谊天润公司负责人王建勋与浙广集团负责人俞路的聊天记录截图。 证明: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经双方沟通,俞路同意中谊天润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前提交6分钟视频的粗剪版,双方再次对合同履行时间进行了变更;中谊天润公司提交6分钟视频的粗剪版后,多次要求浙广集团进行审核,并提供反馈意见,但浙广集团一直推托,不履行协议;2017年12月4日,浙广集团在无任何沟通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声称不再履行协议;2018年1月10日,浙广集团声称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中谊天润公司予以拒绝。 4.公证书。 证明:中谊天润公司对整个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聊天记录真实合法。 5.拍摄花费明细及票据。 证明:拍摄花费1210000元左右(不含浙广集团已付的804000元),都由中谊天润公司垫付。 6.导演艾某的证言(打印件)。 证明:整个拍摄按照脚本内容进行,符合合同约定。 7.制片人和外联制片胡某、邹某的证言(打印件)。 证明:整个拍摄按照脚本内容进行,总共花费1210000元左右,都由中谊天润公司垫付。 经庭审质证,中谊天润公司对浙广集团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浙广集团应按照脚本对视频进行审核,如认为拍摄不符合约定应举证证明;关于变更合同须签订书面文件,根据原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沟通意见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浙广集团联系人俞路同意中谊天润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提交视频,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间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进行了变更;中谊天润公司已按约提交了视频,浙广集团无权解除合同。证据3无异议。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合同的履行,俞路作为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浙广集团签字确认。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经双方沟通后,俞路确认中谊天润公司可以在2017年8月28日提交视频,因此中谊天润公司没有违约,浙广集团没有权利解除合同。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浙广集团应具体说明哪些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并未书面反馈。证据8、9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浙广集团对中谊天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4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聊天记录不完整,有些内容断章取义,也不能证明双方对粗剪版视频交付时间进行了变更,中谊天润公司对粗剪版多次要求审核、提供反馈意见与浙广集团证人证言矛盾。证据5系中谊天润公司临时提交,无法核实真实性。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浙广集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证人张某在庭审中陈述:中谊天润公司提供的6分钟粗剪版视频音乐过于平缓、画面剪辑有点跳,有些逻辑不是很通顺,需要做的特效没做,后期全部用绿布代替背景,不符合行业中认定的粗剪版,只能算作工作版。 中谊天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证人艾某、胡某出庭作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证人艾某在庭审中陈述:拍摄符合脚本要求,差不多有12个场景(脚本总共有52个场景)没有拍摄,因为有些场地拒不支持拍摄,有些是季节不对;片子里大约五分之一的素材是通过协商用原来的素材剪辑合成,画风有些不和谐,所以片子还不是完整的成片,还在创作阶段。 证人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视频拍摄预算2000000余元,至7月底花了将近1500000元,还有些款项没有付清。 中谊天润公司对证人张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张某逻辑混乱,其证言不能证明中谊天润公司违约。 浙广集团对证人艾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艾某目前是中谊天润公司的雇员,其后期劳务收入可能源于本案,如中谊天润公司胜诉,则证人可以获取劳务收入,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中已经明确,有12个场景没有拍摄,接近拍摄场景的20%,还有五分之一的素材是用别人的视频进行剪辑拼凑,与其自称的粗剪版要完成85%以上视频拍摄的要求不相符,其他艺术上的瑕疵浙广集团的证人已经明确。艾某的证言也明确,浙广集团并没有无理推托,不对片子提出意见。 对证人胡某证言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具体同对证人艾某证言的质证意见。该证人对整个拍摄花费并非是第一手掌握,其陈述花费了1210000元左右,不具有真实性;关于拍摄场地的联系,该证人也明确是由中谊天润公司负责
判决结果
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视频拍摄制作合同》、于2017年7月16日签订的《关于“诗画浙江”国际旅游推广宣传片项目协商会议纪要》于2018年3月17日解除。 二、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合同价款804000元,支付利息48240元,合计85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利息自2018年3月17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6日,至804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6%标准另计)。 三、驳回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72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9058元,由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2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342元,由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中谊天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长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王辉 人民陪审员郑仁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晓霞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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