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忠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6执246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忠支付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督10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蒋忠归还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2184.02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899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9%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起),并承担申请费202元,执行费382.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线上接收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65.34元,暂无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另经多方执行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65.34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令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460号-2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曹宇宁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沁蜜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