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甘03执6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甘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3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款10480682元(其中案件款10402879元,申请执行费77803元)。2020年9月10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602执2282号商请移送函告知我院,称(2017)甘0602执2282号案件申请人赵军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经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的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军可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李军年
审判员陈兴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永帅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