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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房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
联系方式:18771101377
注册时间:2011-09-15
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甲1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装置)批发、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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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中铁房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1民终421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铁建国际城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房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房武汉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铁建国际城业委会的负责人杜焕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典、被上诉人中铁房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炜、谭心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铁建国际城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内543个地上机动车车位属于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2.由中铁房武汉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和理解不准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其本质内涵前提为能够办理产权权属登记,并非以是否纳入规划为唯一的判断指标,实际是指既纳入规划又计入建筑面积中的车位。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更不可能属于中铁房武汉公司所有。另外,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案车位不在建筑区划范围内,这也正是被上诉人不能办理车位权属登记的原因。2.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理解不准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导致判决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涉案车位属于该规定涉及的情形,理应认定为共有部分。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即便涉案车位为开发商依据规划建设,但随小区建设完成之后,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也可以推定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为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可以通过强制性条款约定进行转移的物权,即便约定了,也属无效。3.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举证责任分配认定错误,该项事实无需上诉人举证,可以通过日常经验法则推断,属于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4.上诉人曾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未予参考,一审判决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中铁房武汉公司辩称,本案属于确权纠纷,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应该适用哪一条,我方认为应运用物权法74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上诉。 铁建国际城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内543个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属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2、由中铁房武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新建磨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E地块(一期、二期)中国铁建国际城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系本案中铁房武汉公司。中铁房武汉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9日取得新建磨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E地块(一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8月2日取得新建磨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E地块(二期A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9月18日取得新建磨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E地块(二期B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该项目工程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该新建磨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E地块(一期、二期)项目经规划审批配建地面停车位543个,实际配建地面车位并竣工验收的地上停车位543个,即本案诉争的铁建国际城小区内543个地上停车位,符合规划审批个数。在该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中铁房武汉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公共楼梯、公共走廊、电梯前室(使用权),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小区公共道路使用权。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地下停车场、未出售的商品房、公建用房(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其他未计入该商品房分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部位所有权归出卖人。现上述地上543个停车位系中铁房武汉公司出租给小区业主,每月租金300元、每月管理费90元合计390元。现铁建国际城业委会、中铁房武汉公司双方因为上述地上543个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铁建国际城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另查明,铁建国际城业委会于2018年1月19日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于2018年3月7日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办事处备案。2019年3月,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铁建国际城业委会办理了四资移交。 一审中,2019年5月15日,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绘中心向中铁房武汉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E区地上停车位的说明》表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维护物、有实际使用功能、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你小区的543个地上停车位不是建筑物,不符合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因此没有计算建筑面积,未计入分摊建筑面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之规定,对于地上停车位的归属,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需要考虑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本案中地上的543个停车位系中铁房武汉公司在小区项目建设之初即办理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并通过了规划验收,因此该地上的543个停车位并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应属于第二款所称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对于该类车位的归属属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属的情形。本案中铁建国际城业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就诉争的地上543个停车位业主与中铁房武汉公司之间存在该部分车位约定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证据。故对铁建国际城业委会请求判决确认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内543个地上车位属于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铁建国际城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此款铁建国际城业委会已缴纳),由铁建国际城业委会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铁建国际城业委会申请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以便其委托律师持令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调查收集中铁房武汉公司办理案涉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及税务机关审核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本院认为,铁建国际城业委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对证明讼争车位的权属并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武汉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骆朝辉 审判员胡丹丹 审判员叶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阮小琴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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