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4418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4执44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1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安装工程款1980344.6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344.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两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XXXXX、粤XXXXX、粤XXXXX、粤XXXXX的小型汽车,暂无法处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暂无法处理;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汉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东银汇金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天成万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投恒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东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暂无法处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691.38元,扣收执行费2055元,余款141636.38元将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张月明
执行员刘规海
执行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韦伟庆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