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执异35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南阳天利酶制剂有限公司、南阳天元供销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变更本院(2019)豫0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人和申请执行人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南阳天利酶制剂有限公司、南阳天元供销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8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9)豫08执字43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12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价款,并在2020年1月13日《河南法制报》上进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该涉案债权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并在2020年6月11日《河南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该涉案债权的全部收益转让给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变更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冯师刚
审判员张雪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海洋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