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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12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
联系方式:0512-58682683
注册时间:1985-04-05
公司地址: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简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配电箱制造、加工,下设餐饮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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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06执349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与被执行人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1500元,保全费4670元,由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安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兴安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铠龙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兴安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铠龙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已被多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也未查得被执行人铠龙公司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铠龙公司的账户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资金。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惠山区××道××道××西南侧,证号分别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0621号、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0619号、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2247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惠山区××街道证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07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有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本案在审理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2××××、苏B2××××、苏B3××××、苏BM××××、苏BP××××、苏BD0××××、苏B8××××、苏BA××××、苏BB××××、苏B2××××的车辆;在本案执行中,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R××××、苏BE××××的车辆。上述车辆均已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且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铠龙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现被执行人铠龙公司经本院多方查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兴安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兴安公司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予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案尚有执行款7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舒秀琴 审判员许正平 审判员荆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海峰 书记员孙晨星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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