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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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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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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恩、赵萍萍与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岭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84民初3671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振恩、赵萍萍与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萍萍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张程、公主岭市岭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闰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振恩、赵萍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07.300.00元(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以拆迁部门实际发放数额为准);二、要求判令被告住建局立即返还原告赵萍萍垫付的拆迁款及规划勘测设计费人民币448860.00元(具体数额以双方对账为准)及利息(利息以728.860.00元为基数自2000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7.3125厘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时止);三、要求判令被告住建局支付原告赵萍萍经营的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员工工资人民币232万元及利息36万元;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年初公主岭市纪检委与公主岭市动迁安置办公室联合引资,以原告黄振恩的名义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开发公主岭市公园东路东西长5000米,宽100米(公主大街南侧过境路东),总占地面积为50000㎡,建筑面积为254000㎡建设开发《公主岭市泰平花卉市场》,实际投资人为原告赵萍萍。2000年3月25日原告赵萍萍与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处签订了《委托拆迁协议书》,委托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实施具体拆迁事宜,拆迁费用由投资者(即原告赵萍萍)支付。签订协议后,原告赵萍萍陆续向拆迁及规划部门支付了动迁、规划勘测设计费、质监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98860.00元。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依据《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公政发[1994]6号、[1999]10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户发放了17万元的安置补偿款,并对领取完安置补偿款的拆迁房屋进行拆迁。由于部分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导致拆迁事宜搁浅。2015年年末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改造范围包括原告黄振恩开发、原告赵萍萍实际投资的总占地面积为50000㎡的《公主岭市泰平花卉市场》,大约2019年年初,被告岭富集团开发建设“岭富·绿岭蓝湾”项目,该面积中除原告赵萍萍已支付完毕的安置补偿款外,其余未被拆迁户被告岭富集团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2019年11月12日被告住建局仅返还原告赵萍萍支付的动迁费等相关费用28万元,剩余未使用的动迁及被告赵萍萍支付的员工工资等相关费用一直被告住建局未退还给原告赵萍萍,二被告未对二原告进行安置补偿。故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黄振恩、赵萍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译蔓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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