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垦利街道瑞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李东图、李秀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21执保47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瑞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李东图、李秀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瑞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0505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东图、李秀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东图、李秀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军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娜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