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园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904执574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琳园依据(2002)茄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18年水淹地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18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王琳园、谢桂荣、李英芳(芬)委托代理人谢桂荣、被执行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蕾、张春霞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蕾、张春霞提出,该案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王琳园当庭提交了证据照片若干,谢桂荣提交录像光碟一张。照片上是水淹地的图景,上面有手书写的时间为2000年5月31日。光碟经当庭播放,里面一片荒草地,当事人鞋陷泥中,刻录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经当庭质证,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是此照片拍摄于2000年,不能证实2018年、2019年是否有损害事实,光碟刻录时间不能证实录像的时间、地点,也无法证实2018年、2019年是否存在损害以及损害的实际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琳园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庆林
审判员张久东
审判员张璐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迎春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