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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1566万元
法定代表人:焦云
联系方式:0464-8338777
注册时间:2003-06-24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简介: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利代理;危险化学品仓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分支机构经营】;煤炭洗选;选矿;炼焦;塑料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砌块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池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煤炭及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环保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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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582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华公司)与被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泰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称:案涉合同第17.3条约定由七台河人民法院管辖,合同首页合同签订地为七台河宝泰隆招标办公室,位于宝泰隆路16号院内,合同第5页买方地址为宝泰隆路16号,宝泰隆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此;七台河市有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三个区,合同签订地,交货地及买方住所地均位于新兴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询,泽华公司称七台河市属于地级市,合同约定的“七台河人民法院”属于中级法院,按照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准,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才属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上述标准;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泽华公司要求给付货币,则本案应在其住所地即本院进行审理。对此,宝泰隆公司对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不持异议。 经查,2014年10月29日,泽华公司(卖方、乙方)与宝泰隆公司(买方、甲方)签订塔内件购买合同,载明有以下内容:签订地点为七台河宝泰隆招标办公室;交货地点为七台河宝泰隆公司轻烃项目施工现场;第17.3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直至终了,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由七台河人民法院解决
判决结果
被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裴悦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兰莹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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