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582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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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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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华公司)与被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泰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称:案涉合同第17.3条约定由七台河人民法院管辖,合同首页合同签订地为七台河宝泰隆招标办公室,位于宝泰隆路16号院内,合同第5页买方地址为宝泰隆路16号,宝泰隆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此;七台河市有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三个区,合同签订地,交货地及买方住所地均位于新兴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询,泽华公司称七台河市属于地级市,合同约定的“七台河人民法院”属于中级法院,按照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准,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才属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上述标准;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泽华公司要求给付货币,则本案应在其住所地即本院进行审理。对此,宝泰隆公司对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不持异议。
经查,2014年10月29日,泽华公司(卖方、乙方)与宝泰隆公司(买方、甲方)签订塔内件购买合同,载明有以下内容:签订地点为七台河宝泰隆招标办公室;交货地点为七台河宝泰隆公司轻烃项目施工现场;第17.3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直至终了,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由七台河人民法院解决
判决结果
被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裴悦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兰莹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