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606执223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9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51944.8元、执行费6679.17元、诉讼费27964.3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2020年11月16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邻居反映: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不在此地经营。
6、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标的款451944.8元、执行费6679.17元、诉讼费27964.37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申请执行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贾旭
审判员梁政
审判员姜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郑晓强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