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艳
联系方式:029-86234572
注册时间:2000-12-20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七号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人防工程的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杨凯与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04民初413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凯与被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三秦工程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凯、被告三秦工程技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75862.5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按照出勤天数计算的工资报酬5057.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工程监理工程师。2019年11月24日原告正在工地工作,厂房内一处厕所的上下水管道尚未安装完成,一间配电室内的外接线缆等待接入,室外道路尚未硬化,厂房窗扇开始安装。当日得知乡下岳母旧病复发,急需诊治,既向工地同事王正礼告知并交代工作要点后,启程回乡。26日到工地后,公司工程部刘新智部长电询我的去向,因当时正在开车而简单回复。他称待我回来有事相谈。我想可能是甲方所欠监理费的事宜。待安顿岳母就诊住院并完成各项检查后,于12月2日上班时,得知每天都有公司的人来工地查岗。下午公司工程部的郭工来了,他进入工地办公室后,当即要求我交出项目监理部印章,并明确我即刻离开工地,称是公司的安排。不由问询、不予解释,莫名其妙地被要求原告离开正在工作的岗位。离开时表示,明日需搬运行李,后天可回公司报到。12月4日,在公司见到刘部长询问缘由,称11月24日甲方向公司反映工地监理经常脱岗并要求换人。原告答复11月20日前后甲方负责人来工地就竣工前的收尾工作召开现场会议中还表扬监理工作认真,这是否有误会。接着询问工作安排事宜时,公司始终不正面回答,第二天从公司取得与甲方的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于12月7日亲自送达并就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11月份工资到账后发觉差额较大,到公司询问缘由被告知因脱岗所致。原告说考勤表中已明确是调休,符合公司加班不计薪,监理部按照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调休。12月24日公司与原告谈话,称公司经营调整,需裁减国证总监人数,原告是其中之一。原告表示接受,但要求1、11月末的扣款天数,应纠正为调休并足额补发;2、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次日,公司称已询问有关专家,退休返聘人员无此项补偿。原告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符。遂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1、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0万元。2、、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75862.5元;3、支付2019年12月份10天的工资报酬5057.5元。未果,故起诉。 被告三秦工程技术公司辩称,原告系已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退休金。原告退休后在被告单位做监理工作多年,但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和单位口头协议,期间,被告已经足额向原告支付了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其诉讼请求与法无据,也与事实不符。2019年11月30日双方已经解除聘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凯1976年11月入职陕西重型机器厂工作,2018年10月,经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原告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4月,原告进入被告三秦工程技术公司,任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019年11月,被告三秦工程技术公司将原告辞退,未办理相关辞退手续。2020年4月9日,原告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75862.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按照出勤天数计算的工资报酬5057.5元。当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不字(2020)第0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杨凯“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同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寇永利 二Ο二Ο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薇 书记员张帆
判决日期
2020-12-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