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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继杰
联系方式:0714-8966003
注册时间:2005-07-28
公司地址: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
简介:
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古建筑维修保护工程、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文物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假山、喷泉、雕塑制作加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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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0民再4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祖古建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继电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0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豫民申2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殷祖古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郭川,被申请人西继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殷祖古建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合同所涉电梯采购项目为许昌市曹魏古城南门的采购项目,该项目为许昌市政府投资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本案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规定应做废标处理,所签合同也应该为无效合同。在发现存在废标情形后,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发出废标建议,殷祖公司也多次通知迅达公司解除合同,在迅达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殷祖公司不得已另行采购其他公司电梯设备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进度。本案合同本就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应该被解除,且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所涉电梯设备并未投入生产,未产生实际损失,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本案合同的签订并非申请人本意所为,系在业主方许昌市曹魏古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口头承诺及强势地位的压迫下签订,本案所涉及的招标、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事宜均为业主方一手操办,申请人从未参加过任何招投标活动。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西继电梯公司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申请人并未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依法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申请人单方废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申请人向案外人采购电梯之前,申请人主张的所有阻却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均已经不存在。即使法院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不改变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称其根本没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西继电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殷祖古建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380970元;2、诉讼费由殷祖古建园林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6日,采标代理机构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许昌市魏都古城南城门电梯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为许昌市魏都古城南城门电梯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建设单位许昌市曹魏古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单位殷祖古建园林公司。2018年2月14日,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西继电梯公司为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1470400元。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落款处签署姓名,且该评估报告明确显示其他投标人经评审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步审查未通过。2018年2月27日,建设单位许昌市曹魏古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单位殷祖古建园林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2018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为1269900元、安装价20500元、本合同总价14704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价的60%……除不可抗力外,原被告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废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设备总金额的30%。另经现场勘验,上述合同涉及的许昌市魏都古城南城门电梯项目已经安装上其他厂商的电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380970元。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计350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028元,由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殷祖古建园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殷祖古建园林公司不支付西继电梯公司违约金380970元。一、二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西继电梯公司承担。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是否有效;2、一审判决湖北殷祖公司支付西继公司380970元违约金有无事实依据是否适当。关于本案合同效力问题。虽然曹魏古城建设项目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但是本案所涉合同仅为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本案电梯采购合同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报告中明确说明只有西继电梯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西继电梯公司中标的结果,这一事实足以认定西继电梯公司作为本案电梯设备安装的提供者和承揽者,并无实质性缺陷。因为招投标程序性瑕疵,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了建议重新招标的建议,该情况说明仅为建议性表达,不能否定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更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本案《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无效,故一审认定本案合同有效,于法有据,与实相符。关于本案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问题。本案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为设备总金额的30%,符合逾期利益或者损失,并非不切合实际的过高。殷祖古建园林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违约金数额没有事实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殷祖古建园林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并实际安装电梯,构成根本违约,直接导致西继电梯公司经济损失,故一审按照合同约定设备总金额的30%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殷祖古建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16元,由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再审中,殷祖古建园林公司提供殷祖古建园林公司的盖章记录,证明涉案活动和中标通知书盖章的实际日期属于倒签。西继迅达公司认为该证据系申请人单方制作,内容不真实,且该证据并非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系殷祖古建园林公司单方制作,西继迅达公司亦不认可,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
判决结果
维持本院(2019)豫10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秦建忠审判员付向红审判员李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于涵笑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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