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121民初436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枣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与被告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贝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脱硫塔及水泵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产品,价款1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付款85000元,剩余50000元未付。2016年12月14日柳振军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我公司应付三阳公司脱硫塔货款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合同金额50000元。货款至今未付。
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证据1、合同;
证据2、承诺函;
证据3、企业信息。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就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脱硫塔及水泵各1台,合同价款135000元。2016年12月14日柳振军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应付原告脱硫塔货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金光
人民陪审员段长敏
人民陪审员张凤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飞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