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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91591
注册时间:1995-11-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简介: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业务;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业务;国际招标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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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632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19年1月,本院收到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招标无效;2、依法撤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澄清函的回复”;3、依法判决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91万元人民币;4、依法判决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91万元投标保证金利息(从2018年2月26日起截止到起诉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截止到执行完毕之日);5、依法判决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的“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涉嫌违法,中标结果应当无效。起诉人是最低价投标单位,投标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约1000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说明,起诉人应当是可能中标人。起诉人发送澄清函回复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起诉人是否进行有效澄清回复评标定标,而不是违背诚信原则,以扣除投标保证金为名,强行取消起诉人中标资格。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消起诉人中标资格严重违法,本次中标结果依法应当无效。二、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且构成欺诈,本次招标应当无效,上述三公司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2017年10月23日,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澄清函给起诉人,要求起诉人对投标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起诉人于2017年10月26日按要求通过邮箱发送了澄清函回复。之后上述三公司又要求起诉人按照其意思作出“关于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澄清函的回复”,上述三公司承诺不扣除投标保证金。2018年2月26日,起诉人从光大银行得知,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起诉人撤回投标文件为由要求扣除投标保证金。2018年2月28日起诉人致函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强调起诉人作出的澄清函回复是指“放弃进行投标澄清工作的意思”,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撤回投标文件”,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顾之前的保证,不理睬起诉人的诉求,执意扣除了投标保证金。三、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超出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扣除保证金,依法应当认定无效。2018年2月7日14:21分,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延期通知”,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延期至2018年4月6日,起诉人没有同意。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起诉人多次协商要求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191万元投标保证金,但上述公司却一直不回复。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载明:“递交投标材料的截止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投标有效期为120天。”据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在2018年2月6日9时59分,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扣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已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自然无效。因此,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扣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同时,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选择在2018年2月7日下午14:21分向起诉人发送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延期通知,也应当理解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起诉人的澄清回复并不是撤回投标。为此,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上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晨 书记员陈欣洁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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