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01执19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8)黔260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韦某某应偿还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41078.562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15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冻结625.76元,现已依法扣划。2.向本辖区不动产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3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都匀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4.到被执行人户籍地都匀市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被都匀经济开发区环西大道项目征收,已签订合同补偿1462629.21元,但该项目不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尚未兑现。本院根据本案执行标的对被执行人的补偿款进行了扣留,扣留金额为399503.56元。5.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除本案外,被执行人在贵州地区法院另有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3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11月2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让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8)黔260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625.76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杨顺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江华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