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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2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
联系方式:13955499823
注册时间:1990-06-13
公司地址:http://www.ftxsjgs.com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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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孙文、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226民初509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孙文诉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聚能公司)、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聚安公司)及第三人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凤台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孙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韩贞,合肥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颍上聚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庄威,凤台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肥聚能公司、颍上聚安公司立即清偿拖欠徐孙文工程款共计167.6万元,其中118万元工程款,10万元合同保证金,垫付税款39.6万元(增补工程款360万元通票,凤台水利公司从徐孙文工程款中代扣),并承担拖欠款项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2、合肥聚能公司、颍上聚安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凤台水利公司与合肥聚能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升压站施工承包合同》(JNac-YS-2016-001),2016年6月20日签订《升压站施工增补合同》;该项目系合肥聚能公司在颍上县的“阜阳颍上县焦岗湖光伏发电与生态观光农业示范区一期60MW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部(颍上聚安公司)是合肥聚能公司的项目部(项目公司),合同签订后,凤台水利公司全权授权徐孙文负责组织安排施工,至2016年6月提前通电使用,全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该项目总工程款1258万元,已付1140万元,尚欠118万元工程款,加上10万元合同保证金,垫付税款39.6万元(增补工程款360万通票,凤台水利公司从徐孙文工程款中代扣),总共167.6万元。徐孙文作为凤台水利公司授权的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组织并带领120多名施工人员,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合肥聚能公司及其项目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合肥聚能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均经凤台水利公司财务入账后转入徐孙文账户,徐孙文已及时支付了120多施工人员的部分工资;但是,由于合肥聚能公司及该项目公司至目前尚拖欠工程款118万元,合同保证金10万元,从工程款中代扣税款39.6万元(该税款以合同约定应当被告缴纳),以上合计167.6万元,经多次催要合肥聚能公司不能给付,导致120多工人工资不能全额支付,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徐孙文认为,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合肥聚能公司及其在颍上的该项目部(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拖欠徐孙文工程款及相关款项167.6万元,并应当依法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徐孙文所有诉讼请求。 合肥聚能公司辩称:合肥聚能公司与凤台水利公司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徐孙文和合肥聚能公司不存在民事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原告徐孙文的起诉。 颍上聚安公司辩称:颍上聚安公司是颍上项目的工程发包方,合肥聚能公司系项目的EPC总承包方。颍上聚安公司与合肥聚能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500万元。2016年9月,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合肥聚能公司、颍上聚安公司签订了《关于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之债务清理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代颍上聚安公司偿还债权债务清单中所列的颍上聚安公司的全部债务,从而实现拥有颍上聚安公司的100%股权。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合肥聚能公司支付五笔款项共计475173613.71元,此款包括需要支付给合肥聚能公司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款也包括在此工程竣工结算款263422294.05元。颍上聚安公司已支付了合肥聚能公司全部工程款,徐孙文要求颍上聚安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凤台水利公司述称:1、原告徐孙文在本案主体适格,徐孙文是本案实际施工人,该项目从洽谈到施工具体都是徐孙文施工的;2、合肥聚能公司、颍上聚安公司也是本案适格被告,2015年12月份开始施工,从2015年6月22号至2016年9月20号合肥聚能公司拥有颍上聚安公司的全部股份,在这个节点上两个公司是一个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在这之间,这个时候合肥聚能公司和凤台水利公司签订的合同视为两公司共同和凤台水利公司签订合同,涉案的工程欠款应视为共同欠款,因此本案合肥聚能公司、颍上聚安公司是适格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徐孙文的身份证、《升压站施工承包合同》、《升压站施工增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授权委托书、授权证明、颍上县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函、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结算收入明细、徐孙文的银行流水、《关于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之债务清理协议》及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2、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颍上聚安公司与合肥聚能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将颍上县焦岗湖光伏发电与生态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光伏项目一期6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包给合肥聚能公司施工,总工程款3500万元。2015年12月28日,徐孙文借用凤台水利公司的资质与合肥聚能公司签订《升压站施工承包合同》(JNac-YS-2016-001),2016年6月20日签订《升压站施工增补合同》;合肥聚能公司将颍上聚安公司发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徐孙文具体施工,该项目总工程款1258万元。合同签订后,徐孙文负责组织安排施工,至2016年6月通电使用,全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2016年8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合肥聚能公司通过凤台水利公司向徐孙文支付1140万元,尚欠118万元工程款。颍上聚安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合肥聚能公司。徐孙文催要拖欠的工程款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孙文工程款1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徐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4元,徐孙文负担4464元,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锐 审判员张汉 人民陪审员杨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莫旭东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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