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五洲中合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8民初822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浩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五洲中合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第六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姣姣,被告五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军到庭参加诉讼。中城第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鸿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15422.48元(工程尾款222463.07元、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59204.18元、质保金188503.21元、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36212.02元、诉讼费用904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966.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欠付原告款项,被告欠付第三人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五洲公司辩称,其与第三人的工程项目结算资金为15693.33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合计14884.26万元,另外因其他诉讼案件支付了70万元,剩余部分金额全部应付第三人的工程质款金,但第三人在质保期内不履行质保义务,被告将部分质保工程委托第三方维修,具体金额未结算,现被告应支付第三人的质保金无法确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城第六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29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2018年10月30日前中城第六公司向鸿浩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22463.07元及质保金188503.21元,合计410966.28元。2、中城第六公司支付利息(工程尾款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质保金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合计9040元,由中城第六公司负担。
五洲公司与中城第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完成且经双方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14天内支付保修金的70%。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结算金额为15693.33万元。庭审中,五洲公司称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并举示其与四川锦千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暂定合同价40万元)和《工程质保金扣款通知函》(复印件,金额约20多万元)
判决结果
限重庆市永川区五洲中合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15422.48元及利息(利息以410966.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由重庆市永川区五洲中合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钰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