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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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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与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瀚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011民初52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姚伟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瀚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姚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跃、叶星,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杨宇,被告重庆润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杨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姚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进行答辩: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已付的全部房款共计408971.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4.35%从原告实际付款之日起计算到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算,308971.00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算,现在暂时计算到2020年1月8日共计17408.97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全部购房款的4.35%(即2398971.00元的4.35%共计104355.2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为二被告承诺销售的房屋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能达到可以直排的标准,因此在2018年12月11日原告按照二被告要求向被告重庆润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0元,二被告确认原告成为小微园VIP会员,所交款项在选房后自动转为购房定金。2019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以总价2398971.00元购买被告出售的商品房。被告约定于2019年10月31日前交房。后经原、被告协商二被告同意原告的首付分三期付清。同时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被告承诺将建造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以达到直排的效果。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二被告承诺的污水处理设施一直未施工建设,原告购买的厂房也未按期交付,现已经逾期60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二被告退还购房款,承担利息及违约金。同时对反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因反诉人延期交房构成严重违约,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辩称同时提出反诉请求,1.购房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在先现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中再生公司按照购房人的意愿增建污水处理设施,导致交房条件明显增加,出现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交房时间理所应当的予以延长,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再生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姚伟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向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支付购房款1990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房款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的基数为800000.00元,2019年3月28日至今的基数为1990000.00元,暂计至反诉之日的违约金17477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诉讼费。 被告重庆润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瀚公司)辩称,1.赞同中再生公司的答辩意见;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润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2.内市东国用(2014)第614号土地使用权证;3.内东区规管办地字第51101120110000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110002017000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2019年1月27日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7.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27日姚伟的交款收据;8.2019年6月3日中再生公司的通知及姚伟的承诺书;9.“小微园污水处理系统说明会”签到表及照片。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中再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并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用已经取得的自有土地开发修建“小微企业孵化园”(简称“小微园”)项目,小微园位于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内,占地141亩,建筑面积约45000㎡,共计67户,15栋,12种不同面积户型,商业用地产权属性,加工型钢结构厂房,屋面防水等级三级,防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废旧塑料再生改性相关产业。2019年1月27日原告(反诉被告)姚伟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反诉被告)姚伟认购小微园内第B2-2幢7单元1层3-7-1-4号厂房,合同总价款2398971.00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原告(反诉被告)应当于2019年1月27日支付首期房款1208971.00元,剩余房款申请贷款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约定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交付该商品房。在售房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承诺“因原告(反诉被告)个人原因无法付清全部首付款,特此申请首付款分3期支付:2019年1月27日前付408971.00元(含已付100000.00元);2019年4月15日前付400000.00元;2019年6月15日前付400000.00元。”2019年1月27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中再生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姚伟办理环评手续,包括在办理过程中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姚伟盖章等,…”2019年6月3日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发出《通知》,因原告(反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到被告(反诉原告)处办理所购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被告(反诉原告)通知原告(反诉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并在2019年6月15日前到小微园营销部完善相关手续。2019年6月13日被告润瀚公司与部分购房业主举办了《小微园污水处理系统说明会》。现原告(反诉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承担利息及违约金。在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另查明,二被告系合作关系,对外运营是以被告(反诉原告)中再生公司的名义进行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姚伟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姚伟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9107.00元减半收取4553.50元,反诉受理费12059.00元,原告姚伟承担本诉受理费4553.50元,反诉受理费6029.50元,合计10583.00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60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伯秋 人民陪审员陈家富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曹琼 书记员刘燕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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