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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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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礼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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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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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杨生铸等与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202民初1116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丹丹、杨生铸诉被告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丹丹、杨生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霞、章亚威、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孙、吴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丹丹、杨生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8079元(其中医药费4416元、死亡赔偿金687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37189元、办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4000元,合计813465元,按60%计算计488079元)。事实和理由:孕妇陈丹丹2018年4月25日21:00左右因“停经39+3周,阴道大量流液1小时”急诊到二院待产,2018年4月26日9:58分陈丹丹之女顺产娩出。10:38分陈丹丹之女出现心跳微弱,经抢救后于12:25分转到新生儿科,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考虑是肺出血、重度窒息。后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鉴定认为陈丹丹之女系肺羊水吸入、部分肺不张、肺透明膜形成导致肺出血、肺水肿,终至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妇产科对于胎膜早破急诊入院的病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医院将产妇陈丹丹和产妇张明珠混淆不清,入院后的常规知情同意书、产科知情同意书都是按照产妇张明珠的情况进行告知的,侵犯了产妇的知情同意权;3、孕妇陈丹丹有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医院没有进行综合考虑,病历中没有任何记载,只将其当做普通产妇张明珠进行对待;4、医院没有进行胎心监护,医院妇产科对于产妇分娩过程中、新生儿娩出后的病历记载均非常简单,不排除医院在新生儿分娩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大量羊水吸入,以及羊水吸入后抢救措施不得当,导致陈丹丹之女呼吸衰竭死亡;5、医院在患方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将胎盘处理,给死因鉴定以及过错鉴定增加了难度。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二院存在过错,建议参与度为50-60%。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二院辩称:1、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答辩人对皖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首先,鉴定结果考虑微小病毒感染导致新生儿死亡可能性大,查阅相关资料微小病毒感染可通过胎盘导致胎儿致畸甚至死亡,可能主要表现为因胎儿贫血继发的胎儿水肿、胸腔积液、腹水等一系列表现,然而患者陈丹丹孕期B超检查均未提示有此表现,且即使急性感染,目前也无很好的治疗方案。孕妇感染此病毒后多有流产、早产或胎死宫内等结局。陈丹丹之女出生后评分为十分,并无生命体征异常,产科也无法早期进行干预,此阶段医疗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即使患儿系微小病毒感染致贫血及有效循环血量不足,也是其自身因素所致,并非我院医疗过错造成。其次,鉴定结果提出患者陈丹丹有××病史,我院未予重视。患者陈丹丹为××病毒携带,产检期间是有肝胆酸偏高及肝功能轻度异常,但是其总胆汁酸结果属正常范围。根据九版教科书诊疗原则无需特殊治疗。此次急诊入院原因为胎膜早破,从陈丹丹入院初始即给予胎儿心电图监测并嘱及时完善复查肝功能、肝胆酸及总胆汁酸检查,待临产进入产房后全程胎心监护。新生儿出生后及时予以××免疫球蛋白及××疫苗肌注作母婴阻断。入院复查的肝功能及总胆汁酸、肝胆酸结果则是在事发之后才出示结果。进一步讲,即使入院就显示总胆汁酸和肝功能有轻度异常,该患者已逐步进入临产状态,无有剖宫产指征,仍然须按目前处理经阴道试产,故所谓未予重视不能成立。再者,对于新生儿胎盘问题,我院对所有孕产妇及家属均征求胎盘处理意见并签字,且陈丹丹系××病毒携带者,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需作为医疗废弃物留置医院内消毒处理。该新生儿出生后评分正常,胎盘就按诊疗常规焚烧处理,在胎盘处置之后也无法提供他们进行检测,因此本院未违背医疗原则。最后,陈丹丹之女是在出生后40分钟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减弱等症状,产科在新生儿出现症状即由多名医生赶至现场,立刻予以抢救。2、医疗费应核减治疗原发病与正常分娩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庭酌情认定,丧葬事宜费用由法庭酌情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丹丹与杨生铸为夫妻关系。2018年4月25日,孕妇陈丹丹21:00左右因“停经39+3周,阴道大量流液1小时”到二院待产,2018年4月26日9时58分陈丹丹之女顺产娩出,10时38分陈丹丹之女出现心跳微弱,经抢救后于12时25分转到新生儿科,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考虑是肺出血、重度窒息。因抢救陈丹丹之女产生医疗费2935.93元。后双方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皖龙图司鉴(2018)法病鉴字第B37号鉴定意见书认为,陈丹丹之女系肺羊水吸入、部分肺不张、肺透明膜形成导致肺出血、肺水肿,终至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二院支付鉴定费5000元 2019年3月15日,经双方共同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对陈丹丹之女进行组织学检查(检查嗜酸细胞和IgE),以进一步明确死因,本院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1、嗜酸细胞和IgE检查对明确陈丹丹之女死因无实际意义;2、二院对陈丹丹及陈丹丹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3、二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在陈丹丹之女的死亡发生的原因力中约占50%-60%。双方各支付鉴定费3000元
判决结果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丹丹、杨生铸各项经济损失44549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1元,由陈丹丹、杨生铸负担3935元,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376元;鉴定费11000元,由陈丹丹、杨生铸负担1100元,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9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明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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