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耀先、薛基荣、薛林峰、薛伟荣、薛伟英与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0307民初1466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耀先、薛基荣、薛林峰、薛伟荣、薛伟英诉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耀先、薛基荣、薛林峰、薛伟荣、薛伟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划扣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639280元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同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粤0307民初146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九州支行的账户内40639280元的存款。2020年3月23日,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超标的额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封原告超额冻结的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九州支行xxx账户内现金存款758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本案原告立案时向法院提出诉请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2270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540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图纸的违约金7580000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共计4063928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图纸的违约金7580000元),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标的额合计为33059280元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九州支行xxx账户内33059280元的存款;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九州支行xxx账户内4063928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屈子兰
人民陪审员蒋先军
人民陪审员黄文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潘文丹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