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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奋飞
联系方式:0351-7032366
注册时间:2004-09-17
公司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振兴街11号1幢五峰国际大厦16层 1602室
简介:
通信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道、通信设备的技术服务及维修;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和存储服务;防雷技术的设计、研发及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施工劳务的施工;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通信管道设施租赁;监控设备及配件的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新能源设备、节能设备、机房设备、电力设备、机电设备、电源产品、家电产品、制冷、制热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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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瑞华与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1034民初42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汾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瑞华与被告众至诚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瑞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明、被告众至诚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奎、马博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侯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所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48987.52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26394元、医疗保险金8578.05元,共计34972.05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共计2年期间的经济补偿8642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20年7月份工资报酬2400元,2020年5月份安装费780元,6月份安装费990元;六、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被告安排的汾西县境内分片区家客维护员工作至今。但用工之日起,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不为原告参保缴纳五险一金,工作中还要求原告对维修范围内的工作单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安装,从未安排原告轮岗休息。2019年3月被告单方拟定并与原告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20年7月17日向汾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现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众至诚信息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应向原告支付其要求的任何费用,原告计算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额不正确。2020年6月26日原告已由新的代维公司接收,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侯瑞华于2018年7月入职被告众至诚信息公司从事汾西县境内分片区家客维护员工作至2020年6月。2018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载明原告折算平均每日工作3.4小时(最多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20年7月21日,汾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1、--8、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9、其他”九项理由未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被告欠原告2020年7月份工资报酬2400元,2020年5月份安装费780元,6月份安装费99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代发工资流水、家客维护员维护村庄明细表、岗位职责、室分、WLAN维护人员工作职责、故障处理流程图等多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原告侯瑞华与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效,依法解除; 二、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侯瑞华4170元,并向原告侯瑞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侯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华英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雪梅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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