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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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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622民初171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与被告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韩某、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刘某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9)内062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准格尔旗教育局的欠付工程款2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韩某,被告准格尔旗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厦公司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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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工人工程款330165.9元;2.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330165.9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被告韩某挂靠被告广厦公司资质,承包了教育局(发包方)发包的位于准格尔旗民族幼儿园的校园加固工程中木工装修、壁画彩绘等部分工作,原告组织工人完成。原告与韩某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2012年付款为工程造价40%-50%,2013年全部付清,由于该工程为民族特色装饰工程,总造价参照审计部门审计确定。后原告依约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由于被告多次称资金紧张,故施工结束时只给原告付款2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还没有审计结论为由分文未付。直到2018年8月份审计部门审计确定工程价款为393445.98元,扣减税金及已付款后,被告欠原告组织工人的工资款330165.9元,由韩某出具工程款欠条一支。之后韩某又支付8万元,仅为偿还个人欠款,不包含工程款。韩某以教育局不予支付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拖欠款项,故诉至人民法院。 刘某向法庭出示欠条一支、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施工现场照片、通话录音拟证明其主张。 韩某辩称,刘某与自己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负责民族幼儿园的加固工程,工程审计完毕经结算于2018年12月18日向刘某出具欠条一支,工程款共计393445.98元(税率11%),已付20000元。2019年2月3日向刘某支付80000元,其中50000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剩余30000用于偿还工程款,扣减税金和已付款尚欠工程款300165.9元,应以300165.9元为基数再扣除7%税率作为最终欠付款额。 教育局辩称,准旗民族幼儿园工程作为政府工程,发包给广厦公司,刘某不是实际施工人,且目前工程款未经结算,欠付范围不明确,教育局不应该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韩某、教育局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广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席庭审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某借用广厦公司资质向教育局承包准格尔旗民族幼儿园的校园加固工程。2012年7月20日刘某与韩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刘某负责该工程中的木工装修、壁画彩绘等工作。工程交付审计后,韩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刘某出具欠条,载明总费用393445.98元,已付20000元,扣除税金43280元,总下欠330165.9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出示的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工程款330165.9元及利息(以3301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元(原告已预交3126元),减半收取3126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韩某、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满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函格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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