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624民初950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阜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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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想公司)与被告阜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以下简称阜平职教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创想公司代理人林艳松、被告阜平职教中心代理人李文昱、杨国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华创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828880元,违约金78577.6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采购原告供应的教学及办公设备,价款为人民币6746880元,全部合同价款于2019年12月31日付清,合同第四条第4款第6项约定“甲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原告)偿付拒付货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付款,2018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收函后,至2019年1月29日共向原告支付货款2818000元,剩余货款3928880元至今未付,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付款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阜平职教中心辩称,2017年11月份签订合同,依合同约定,按40%、30%、30%比例由县政府给付原告货款,县政府给了原告公司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未付,我们学校同意向县政府请求给付原告公司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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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催款函一份、被告付款证明两份、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其诉求事实。经庭审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认可货款及未付金额,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被告阜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28880元及违约金785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60.0元,减半收取计19430.0元,由被告阜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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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占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拴茹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