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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世业
联系方式:0312-3115777
注册时间:2007-11-13
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A座8层
简介:
润滑油、润滑添加剂的生产、销售;电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水性涂料、五金交电、建材、机械设备及零配件、汽车配件及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钢材、针纺织品、气动、液压元件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维修(特种设备除外);除尘设备及零配件销售,安装;轴承,过滤用纺织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杂货,金属制品,橡胶制品,保温材料,电缆,空调设备销售;易燃液体: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油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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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5民终319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新戈 审判员秦一臣 审判员崔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梁冰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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