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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霞
联系方式:0724-2491399
注册时间:2001-04-06
公司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26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电力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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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孙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82民初937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被告黄孙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忠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孙忠与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未向被告发放工资、进行管理,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使原告存在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自然人,原告也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等同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者是在建筑企业违法分包中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保障而拟制的相关责任,后者则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构成要件,二者归责原因和保护的法益均不相同,如果将用工主体责任等同于劳动关系,则扩大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未实际用工的发包单位的责任范围,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原告不服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当劳人仲决字[2020]010号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黄孙忠辩称,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忠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黄孙忠系适格的劳动者主体。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原煤堆棚工程木工项目承包给谭昌耀,双方签订了木工劳务承包合同。黄孙忠于2019年4月7日经人介绍到谭昌耀手下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6月1日18时许,黄孙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黄孙忠再未去工地上工作。2019年6月3日,谭昌耀支付黄孙忠工作期间的工资。后黄孙忠因确认劳动关系、落实工伤待遇劳动争议向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当劳人仲决字[2020]010号裁决:确认双方于2019年4月7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忠自2019年4月7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孙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来雨 书记员宋敏敏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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