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8民初218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珺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6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73900953864346)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珺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雪婵
书记员覃培峰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