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茂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毅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5执3980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天茂公司与周毅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毅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天茂公司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周毅骏负担诉讼费用4735元。因周毅骏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天茂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毅骏银行存款232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毅骏财付通账户存款1240.95元,合计3560.95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天茂公司。此后,本院经向不动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毅骏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周毅骏户籍地进行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毅骏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毅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秦俊华
审判员尹之荣
审判员刘耀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仲淋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