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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尹洪燕
联系方式:15299107277
注册时间:2003-04-16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105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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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05民初1889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雯、高芹,江苏中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以及证人任润龙到庭参加诉讼。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圣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5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拖延支付欠款利息44887.5元(4.75%×315000×1095天),以上两项合计359887.5元整。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给被告履行材料供应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欠款,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315000元转账支票一张,支票到期被证明为空头支票。后原告至被告催款函要求支付拖欠货款,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尹洪燕书面承诺2016年6月10日之前将拖欠的款项全部偿还给原告。但是经过原告公司的催要,始终未果。 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江苏中阳公司辩称,没有欠条和合同,只是无效支票,对欠款不认可,利息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圣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工商档案,证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是尹洪燕,由尹洪燕代表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跟我公司进行经济上的往来。江苏中阳公司认可该证据,确认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尹洪燕,并称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三四年前停止经营,江苏中阳公司已接管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的全部事务。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相关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汪好转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汪好转在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关系,将材料款支付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洪燕系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与汪好转有经济往来。江苏中阳公司不认可该组证据,称不认识汪好转。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本案货款由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3.支票,证明总公司给分公司出具的315000元的支票,支票里没有钱,无法兑换。江苏中阳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称背书没有签章。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江苏中阳公司开具31.5万元支票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4.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函、邮政快递,证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尹洪燕承诺2016.6.10之前归还该笔材料款。江苏中阳公司不认可该组证据,称邮寄没有签收。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圣峰公司催收欠款,以及尹洪燕代表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承诺还款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5.2015年供货明细,证明材料款是如何产生,总量是多少。江苏中阳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称系圣峰公司内部发货单。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案涉工程、材料等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6.任润龙证人证言,证明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法人尹洪燕给圣峰公司出具支票账上没有钱,证人与尹洪燕联系办理支票事项,并向其催收欠款。江苏中阳公司不认可该证人证言,认为未反映与江苏中阳公司有关联。本院认为,该证据圣峰公司处理案涉支票、催收欠款的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江苏中阳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圣峰公司给江苏中阳公司、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承建的楼房保温工程供应挤塑板。2016年1月25日,江苏中阳公司向圣峰公司出具金额为315000元支票一张,票面加盖江苏中阳公司财务专用章,前法定代表人张清私章,以及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尹洪燕私章。2016年5月17日,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向江苏中阳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货款,其中尹洪燕备注:“本人尹洪燕是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承诺在2016年6月10日前归还欠款叁拾壹万伍仟元整。到期不能归还,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后经圣峰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江苏中阳公司、江苏中阳新疆分公司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315000元。 二、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给付货款315000元利息448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8.32元(原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邮寄费80元(原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雪莉 人民陪审员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李东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启朦 书记员彭丽诗琪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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