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国玉、刘鹏成、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804执6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吴国玉、刘鹏成、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2294.59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月4日的利息61088.65元,以及2019年1月5日始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期间,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83%计算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51元、执行费5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明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钱家圣
审判员王凯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雄
书记员张宇航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