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江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5民辖终271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江涛、陈景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03民初27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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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03民初2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首先,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收取所谓的保证金。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许易然
审判员刘素娟
审判员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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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韦新燕
书记员路敬贤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