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0113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PZDM201942010000000079)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启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韬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