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11民初60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鑫锡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鹭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雅宇
书记员陈达旺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