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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胜厚
联系方式:0856-5203762
注册时间:1964-03-18
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15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叁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停车;洗车;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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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铜仁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碧江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黔0602民初2146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碧江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城管局于2017年8月23日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翁元亮、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城管局所有的位于铜仁市碧江区门面(合计面积134.34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价值429888元);2、判令城管局协助一建司办理上述门面的过户登记和办理房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一建司城建城管局(原铜仁市城建监察大队、铜仁市城市管理局)位于碧江区清水桥的三栋宿舍楼和一栋办公楼。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城管局尚欠一建司工程款2500000元,2001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约定,城管局根据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自愿将其办公楼一层的六个门面和第三栋宿舍楼的六套宿舍按市场价转让抵偿给一建司所有。门面以每平方米3200元、宿舍房以每平方米520元作价。其确切总金额以工程最后决算的数额为准,城管局应为一建司提供办理产权的有关资料。2003年4月14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城管局已付工程款3257388元,其中直付2739100元,以门面房折抵429888元(即以2、3、4、5、6、7号门面,每平方米3200元折抵)。后城管局将上述六个门面交付给一建司使用。城管局至今未按约定提供办理上述门面的资料,导致一建司无法办理该门面的产权手续。 城管局辩称及反诉称,1991年3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司承建城管局的办公楼和职工集资住宅楼。2001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约定以房产抵偿工程款;2003年4月14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对工程款总额认定为5015858元,同时约定以铜仁市碧江区门面(约134.34平方米)以及3号宿舍楼底层两层(约170平方米)冲抵工程款。但是该协议的签署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一建司在占有门面及宿舍楼期间,未将房屋的收益交付城管局,也从未向城管局支付使用费。故城管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双方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的《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2003年4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一建司将位于铜仁市碧江区房屋返还给城管局;3、判令一建司承担铜仁市碧江区房屋的使用费。 一建司对反诉辩称,双方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的《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2003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未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双方签订该两份协议后,城管局将本案涉及的房屋交付给一建司占有使用,一建司系合法占有,不应当承担向城管局支付房屋使用费以及收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999年,一建司与城管局(原铜仁市城乡建设局城管大队、铜仁市城建监察大队、铜仁市城管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城管局将位于铜仁市办公楼及职工集资住宅楼承包给一建司修建,开工日期为1999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7月30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约定,甲方(城管局)根据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自愿将其办公楼一层的六个门面和第三栋宿舍楼的六套宿舍按市场价转让抵偿乙方(一建司)所有。门面以每平方米3200元、宿舍房以每平方米520元作价。其确切总金额以工程最后决算的数额为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产权的有关资料。甲方所转让抵偿的六套宿舍,应安排在一个单元或一个楼层。2003年4月14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审定,一建司承建城管局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及堡坎共计工程款5015858元。城管局已付3257388元。其中直付2739100元;另以门面房折抵付429888元(即以2、3、4、5、6、7号共六个门面计134.34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200元);以3号宿舍楼底层两套(共170平方米,每平方米520元)抵付88400元;现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758470元。协议签订后,城管局将上述六个门面交付给一建司使用。一建司将上述门面用于出租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碧江分局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748元,减半收取计38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碧江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继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远祥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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